[摘要] 【房天下】孝房管文〔2016〕32号: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市房管局关于明确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货币化配建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市房管局关于明确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货币化配建有关事项的通知
孝房管文〔2016〕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孝感主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孝感政规〔2016〕2号)精神,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货币化配建有关事项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已明确实物配租的开发项目选择货币化配建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1.由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初审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准;
2.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国土资源部门去函,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该项目成交地价对应的楼面地价的复函;
3.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基本入住标准,和开发企业签订应配建保障房合同,测算应缴纳货币化配建资金总额;
4.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缴纳资金合同,付款期限为孝感政规〔2016〕2号文件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时付款50%,剩余50%在有效期内付清;
5.剩余的50%金额,若开发企业在年内有项目须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否则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在年内没有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按固定资产70%价值办理抵押;
6.对签订缴纳资金合同并缴纳资金(至少50%)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孝感政规〔2016〕2号文件出台前,配建的保障房单体设计已报规划局审批的,在不改变各项技术指标和不影响整体立面效果的前题下,允许开发企业对保障房户型进行调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规划部门去函,由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商品房缴纳相关税费。
二、对于在孝感政规〔2016〕2号文件有效期内新开发的项目选择以货币方式缴纳资金的,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土地合同后,参照前述程序和资金缴纳标准,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合同并支付50%的配建货币化资金,剩余50%在首次办理预售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
三、缴纳货币化配建资金时,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确定的资金数额,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开据缴款通知单,统一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999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到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缴款,代收银行开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作为开发企业认缴凭证。
四、货币化配建资金作为市级自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编制年度住房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专项用于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特此通知。
孝感市财政局 孝感市国土资源局 孝感市规划局 孝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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