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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孝感城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

房天下  作者:may  2017-08-04 08:33

[摘要] 住宅小区是市民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为了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现就加强孝感城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房天下】住宅小区是市民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为了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现就加强孝感城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各方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是住宅小区管理统筹协调的主体,对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负总责。要将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住宅小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召集,房管、公安、民政、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与住宅小区管理及服务有关的工作,具体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工作,把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提名关,把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推选为业主委员会主任;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宣传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及时制止、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中的违规行为;对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动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对物业服务“弃管”的小区要履行临时托管责任。

(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要加强对业主的自我管理和服务,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纠纷;负责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引导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定期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告业主缴费情况,对恶意欠费的业主,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公职人员恶意欠费的,可告知所在单位。

(四)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负责做好工程项目前期物业、物业交付交接、后期保修维护等相关工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引进“智慧物业”平台,逐步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化、精细化和透明化管理。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做好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护,主动调解物业矛盾纠纷,时间发现、劝阻、制止小区内违法改扩建、噪声扰民、毁绿种菜、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并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六)政府职能部门。

房管、民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城管、工商、质监、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

二、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一)规范物业企业的经营服务。

1.加强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严格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承接查验资料。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移交居民委员会代管。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3.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诚信体系。房屋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排查、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以业主评价为主,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评价为辅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每年公布排名。建立健全诚信监管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记录,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对物业服务企业中断或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被解聘后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的,直接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二)提升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能力。

建立业主委员会经费奖励补助制度。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对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前20名业主委员会,由市政府对每个业主委员会奖励3万元,奖励补助资金可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也可用于业委会委员的个人奖励(主任奖励3000元/年·人,委员1500元/年·人)。对考核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责令辖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帮扶指导,限期整改。区、街道办事处也要制订相应奖励补助措施,确保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

(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1.加强业主委员会组建指导和运行监管。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代社区治理体系,将业主委员会建设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基层民主建设的范畴,着力构建关系明确、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社区自治新格局;要切实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选举和日常运行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2.落实住宅小区交接验收管理。住宅小区交接验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规划部门要严格落实住宅小区的规划配套,建设部门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的规划和验收必须由相关专营单位负责参与把关,相关设施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相关专营单位直接承接管理。严格落实住宅小区物业质量保修制度。分期验收的新建小区共有的给排水、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其物业保修期以最后一期竣工验收合格的保修期限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出物业保修期范围的,住宅小区公用部位和公有设备设施的维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修缮,或者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办理。

3.落实行政管理执法进住宅小区。综治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平安小区创建工作;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规租赁住房的行为;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设质量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保修责任,查处住宅小区房屋违规装饰装修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住宅小区毁绿种菜、砍伐树木和养殖家禽、噪声油烟扰民、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住宅小区落实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加强实有人口管理,规范烈性犬和大型犬管理,协调处理严重影响住宅小区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划部门负责查处住宅小区内建筑控违、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扩开门(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改变房屋结构、新建或者扩建建筑面积等行为;环保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社会生活噪声及周边商业噪声的监测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违规开办企业的治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价格违规行为,受理物业服务费咨询及投诉;教育部门负责查处住宅小区内违规开办教育培训等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加强住宅小区矛盾纠纷的疏导、调解。今后,职能部门责任发生调整变化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下,在辖区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制作执法公示专栏,公示本部门执法内容、执法流程、执法责任人、联系电话等。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报告登记台账,对次报告的问题不能及时到场处理回复的,向相关行政管理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对第二次报告仍然置之不理或者是处理不及时的,向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议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对第三次报告还不能解决问题的,纪律监察机关对相关行政管理执法单位追责问责。

三、加强老旧住宅区整治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一)加大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直管改造力度。

积极组织开展老旧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直管情况调查,摸清底数,加大直管改造力度,根据不同年限,制订直管整改计划。改造资金按照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分摊、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筹措。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必须做到“一户一表”计量终端收费。

(二)建立“弃管”老旧住宅小区财政补助制度。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对年代久远、基础设施破损严重、开发建设单位保修期满、“弃管”2年以上的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改造,改造经费多方筹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同比适当补助,业主自筹比率不少于2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议事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房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人防办、市司法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协调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市政府每半年研究一次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具体研究解决住宅小区管理突出问题;市房管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每月通报一次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情况,及时协调处理住宅小区管理矛盾纠纷。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物业管理责任部门,并报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议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考核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对孝南区、市高新区和市临空经济区所属街道在履行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职责方面进行考核排名,并对相关行政监管和执法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计入单位目标考核、文明创建、党建、综治等考核的分值。对“懒政、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2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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