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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中心城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实施方案

孝感房管局  作者:may  2017-09-02 11:22

[摘要] 孝感中心城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实施方案

孝感中心城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孝感中心城区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在孝感中心城区(孝南区书院、广场、车站、新华街道,孝南开发区,市高新区孝天、槐荫、丹阳办事处,市临空区)范围内(下同)的城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引进人才中的住房困难对象。

二、申请条件

(一)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为孝感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家庭成员在城区实际租房共同居住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以内;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100元以内;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住房困难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城区无私有住房。二是各类住房困难对象分别需要具备的条件。具体分类条件是:

城区其他收入家庭申请人应为孝感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家庭成员在城区实际租房共同居住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新就业人员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不超过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父母为孝感城区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进城务工(含灵活就业)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持有用人单位证明或城区居住证

引进人才应持有市委、市政府有关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5岁以上老年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间:常年申请。

2.申请地点:按属地管理分别向孝南区住房保障服务大厅或市高新区管委会、临空区管委会申请。

3.申请流程

(1)城区低收入(低保)家庭、其他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城市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还需提供低保证和由代发银行打印近半年发放低保的流水单,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居住证和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户籍或开具居住证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初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申请人张榜公布。10天无异议后,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核意见-->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到区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窗口(管委会)进行正式申请(备注:其他收入家庭和灵活就业人员不需审核收入情况)。

(2)其他对象可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后,由单位分别按辖区范围向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也可经用人单位审核后,由申请对象自行向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二)受理

住房保障窗口(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管委会)应及时受理。

(三)审核

1.孝南区范围内的申请对象,由孝南区住房保障局负责组织审核。窗口自收到受理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核查申请人申请情况是否属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孝南区住房保障局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合格的实物配租申请人名单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2.市高新区、临空区管委会范围内的申请对象,由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管委会自收到受理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核查申请人申请情况是否属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管委会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料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对管委会审查合格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3.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审批合格的对象(含孝南区和管委会范围内)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同时将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孝南区住房保障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保障实施

(一)补贴发放

对自有住房面积不达标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是: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低收入对象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保障面积为人均16平方米(对自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均补贴面积为16平方米减去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补贴资金分别由保障对象所辖区域财政部门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直接支付给经审批认定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

(二)实物配租

实行公开摇号和轮候制度。具体配租和轮候方案根据申请对象和房源情况另行制定。轮候对象放弃配租资格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三)租金收取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统一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其中,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按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减4元(高新嘉园核减5元);属低收入家庭的,每平方米核减3元(高新嘉园核减4元);城镇其他收入对象、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承租高新嘉园,租金按每平方米核减3元;承租新集嘉园,租金按每平方米核减2元。其他区域不予核减。承租公租房超出保障面积(多层60平方米、高层7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在原公租房租金标准上上浮1元。

五、监督检查

1.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各类情况。

2.市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全程监督,并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设立举报电话: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340985。

3.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对象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属发放租赁补贴的对象,应予取消补贴资金;对实物配租的对象,如有房的应予以退出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无其他住房的,应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租金不予核减)缴纳租金。

4.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住房保障,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资格;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予以取消登记。

5.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联系方式:

孝南区住房保障局:2859238 市高新区管委会:2327075

市临空区管委会: 2538532 市住房保障中心:23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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